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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斗式矿车的技术要求

发布时间:2014-06-24

1 翻斗式矿车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,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。
2 本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符合JB/T 6992的规定。
3 矿车各零部件须经检验合格,外购件、外协件必须有合格证,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装配使用。
4 矿车缓冲弹簧采用金属弹簧或橡胶弹簧。采用金属弹簧时,其压缩性能应合GB/T 1239.4的规定。
5 按用户要求,矿车轮对与车轮架之间可采用弹性轴架或刚性轴架。
6 车箱闭锁机构应简单、可靠,操作安全、灵活、方便。
7 矿车带制动机构时,该机构各部件应连接牢固、制动可靠,而当作用力离开制动踏板时,制动瓦块应及时离开车轮踏面。
8 车轮踏面应符合GB/T 4695的规定,车箱、车架、翻转轨等部件的装配技术要求应符合JB/T 6992的有关规定。
9 矿车各部件涂漆前,必须清除毛刺、氧化皮、锈蚀和焊接残渣等污物。
10 当用户无要求时,矿车涂的油漆颜色为橙色或浅灰色。涂防锈底漆、面漆各一层,每层颜色应有所不同,以示区别。
11 非加工面应涂漆,外露加工面应涂防锈漆或防锈脂,涂防锈脂时应包上油纸或腊纸。
12 漆膜外观要求均匀、光亮、完整、附着牢固、颜色一致,不应有明显刷痕、流挂和堆积等缺陷。
13 以划格检查漆膜附着力时,涂层在格子边缘或切口交叉处不脱落或部分脱落,脱落面积小于15%为合格。
14 采用开式轮对时,轮对应符合JB/T 8296.1~8296.5的规定。装配好的轮对须进行走合,走合10min后应转动灵活,阻力矩不大于1370N·mm。
15 在正常使用情况下,矿车本体(不含易损件)的寿命应符合表2的要求。
表2
矿车容积 m3 0.5~0.7 1.0~1.5
使用寿命 h 5000 7500
16 装配好的矿车,其翻转、卸载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:
a)空载翻转时,车箱应翻转灵活,卸载角达到表1的规定;
b)翻转时,人力打开闭锁机构后,矿车能轻松灵活地向其纵向中心线的任何一侧翻卸;
c)对于含水量在10%以下或粘结性较低的物料,满载翻卸时卸载应干净。
17 在用户遵守使用和维护规则的情况下,自到货之日起六个月内,确因制造质量不良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,制造厂应无偿地给予修理或更换。

 翻斗式矿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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